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富水湖流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0-10-17 11:52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 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保护富水湖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 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 4 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19〕17 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我省相关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函》(鄂农函 〔2020〕2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我县禁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通山所辖富水湖全流域实行为期10 年的常年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全面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含生产性垂钓)。


二、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一切捕捞作业(含生产性垂钓)。确因资源调查、增殖放流、保水渔业开展科学研究和水产原种场采捕苗种等工作需要,必须报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三、严禁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富水湖流域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网具。


四、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


五、严禁以“富水湖野生鱼”“野生翘嘴鲌”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六、凡违反禁渔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0715—2394498)。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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