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陈继井 胡雁南)报道:11月9日,县法院对一起垫付宝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孟某向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代为垫付的30000元本金及利息。
经查,被告孟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8月11日,孟某与垫富宝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领取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000元的垫付卡。同时,孟某向邮储银行申办了一张银联借记卡,交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孟某的名义刷垫付卡消费,消费后30日内由孟某通过这张邮储银行卡清还垫付款项和利息。垫富宝首次垫付款项不由孟某偿还,而是由第三人从邮储卡中收到次月垫付款后再进行偿还,实际上孟某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连续有偿使用这笔垫付款。但孟某每次收到垫付款验证码后,要立即将验证码告知第三人,并每月向第三人以手机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1000元,就这样,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垫富宝每月为孟某“垫付”消费30000元,而第三人每月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为其偿还垫付款项,直至最后一笔款项没有继续偿还。9月23日,垫富宝将孟某告诉至法院。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自愿将收到的垫付验证码授权他人,致使其借款或支付的利息被他人截留,不应因此而减轻或免除其向垫富宝偿还借款的责任,孟某应按双方的垫付宝协议承担偿还30000元的垫付款项及其利息。
法官寄语:先进的科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智能手机、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信息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个人身份、验证密码等信息切不可随意转发他人,亦不得将有关信息交付他人办理相关业务,否则,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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