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了!湖北多地上调这项标准 事关你的钱包!

2018-04-16 08:31  

又有事关民生的好消息来啦!

4月起,湖北多地对城乡低保标准

有了调整



涉及哪些群体?具体涨了多少?

快看长江云(changjiang-y)的盘点!

(此为不完全统计,若有遗漏烦请告知)

宜昌

4月1日起,宜昌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00-56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620-67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4200-4800元/年调整到5280-6000元/人/年。

来看新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70元/人/月,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62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000元/人/年,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5280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各地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四、低收入家庭标准

各地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五、孤儿养育标准

各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十堰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作调整。

调整后 ↓↓↓

一、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0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500元/人/月,调整为53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

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500元/人/年(375元/人/月),调整为4980元/人/年(415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3840元/人/年(320元/人/月),调整为4320元/人/年(360元/人/月)。

三、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9600元/人/年(800元/人/月)调整为10800元/人/年(900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调整为7200元/人/年(600元/人/月);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9600元/人/年(800元/人/月)调整为10200元/人/年(850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调整为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

四、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5120元/人/年(126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2720元/人/年(106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首次明确。

另外,此次调整的孤儿养育标准为:

十堰市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200元/人/月,调整为1260元/人/月,福利机构(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920元/人/月,调整为2016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人/月,调整为106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600元/人/月,调整为1696元/人/月。

荆门

荆门市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有关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62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54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4860元/年。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8100元/年;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9300元/年;

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0592元/年。

五、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984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240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080元/月。

咸宁

新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咸安区650元/人/月、嘉鱼县600元/人/月、赤壁市600元/人/月、通城县550元/人/月、崇阳县550元/人/月、通山县5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咸安区5500元/人/年、嘉鱼县6000元/人/年、赤壁市5500元/人/年、通城县5000元/人/年、崇阳县5000元/人/年、通山县500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咸安区9500元/人/年、嘉鱼县11500元/人/年、赤壁市9500元/人/年、通城县9300元/人/年、崇阳县8500元/人/年、通山县8000元/人/年。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

咸安区1300元/人/月,嘉鱼县1200元/人/月,赤壁市1200元/人/月,通城县1100元/人/月,崇阳县1100元/人/月,通山县1100元/人/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

咸安区24960元/人/年,嘉鱼县23040元/人/年,赤壁市23040元/人/年,通城县21120元/人/年,崇阳县21120元/人/年,通山县21120元/人/年

六、各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荆州

4月1日起,荆州这些标准有了调整:

中心城区低保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560元调整为600元,县市低保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5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为5000元。

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县市由2017年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

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县市为每人每月1200元。

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65元。县市为每人每月1900元。

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年7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400元。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600元。

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720元。

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792元调整为1920元,其他县市集中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为1760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2017年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1100元。

医疗救助标准维持2017年不变,即基本医疗救助比例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分段按比例方式设置50%、40%、30%救助比例,年最高封顶线2万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为按1.7倍确定。

潜江

4月1日起,该新标准在潜江施行:

城市低保标准从2017年的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2017年的每人每月34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3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17年的每人每月10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728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92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17年的每人每年760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12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6288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2832元。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2017年的每人每月1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神农架







除了这些地区,武汉近日发布了《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6日。大家可以先参考这份意见稿,届时若这些标准有新调整,长江云(changjiang-y)会及时跟进。

武汉

为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4月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30元;

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

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提高至2300元。

三、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

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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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长江云”)

END

记者 | 刘蕊俊

主编 | 刘蕊俊 陈萌亚

(责任编辑 何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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