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网络电信诈骗案在通山法院宣判

2016-12-27 15:06   伍伟

云上通山报道(记者 伍伟)12月2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网络电信诈骗案在通山法院公开宣判,吴某等3名被告人出庭接受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冒充淘宝客服人员诱骗他人将钱转入指定的账户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作案3起,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6810元,单独作案3起,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266元,合计诈骗所得187076元。数额巨大,违法所得49211元。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作案2起,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7890元,单独作案5起,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7528.11元,合计诈骗所得96473.11元。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银行卡)38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信用卡管理有关规定、条例,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187076元发还被害人,没收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和赃物。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135418.11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和赃物。

       审判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将追得的赃款如数发还了被害人。

稿件来源:通山电视台 编辑:徐微 编审:乐有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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