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检语】听!检察官带您一边办案一边学法

2019-04-30 16:36   云上通山

法律故事





主持人: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通山检察《羊城检语》栏目收听我们的法律故事。在节目开始前,让我们一起来看一段视频。

主持人:大家看到的这一幕发生在今年初的牛头山隧道口,是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离开了现场。公安机关连续两天发出悬赏寻人通告未果,难道肇事司机已逃离了通山?为何在案发后5天肇事司机又出现了?请听接下来的故事。

主持人:话说今年2月的一天,62岁的李某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像往常一样送孙子去上学。因为整个2月通山县城一直被雨水浸泡,地面湿滑。出门时,李某的家人再三叮嘱他要慢行,李某也格外谨慎。在通过月亮湾红绿灯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正准备进入牛头山隧道,突然!摩托车向左发生了侧翻,被对向出隧道口梅某驾驶的三轮货车撞击身体重要部位导致李某当场死亡。可怜老李一生谨慎,如今魂断雨路。梅某看到在血泊中的李某,农民出身的他哪见过这一幕,当场吓懵了。仓皇中,梅某驾驶着三轮货车继续向前,逃离了现场。梅某怀着侥幸心理逃逸,可这一幕正好被某市民驾驶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拍个正着。

县交警大队接到市民报警后赶到现场,此时的李某仍躺在血泊中,摩托车侧倒在路中间,天空还下着绵绵细雨,一幕悲惨凄厉的景象。县交警大队通过对现场目击者的走访询问和现场监控,初步锁定了逃逸车辆为一辆蓝色三轮货车,案发后往月亮湾红绿灯方向逃逸。县公安机关立即发布了悬赏通告,向广大群众征集破案线索。

案发后的梅某驾驶的三轮货车在月亮湾红绿灯左转到太平大道通羊五小方向行驶,在把儿子送到学校后便回到了自己唐家地的家中。他的三轮货车停放在自家的空地上,将货车的车牌取了下来,放在沙发下。一连两天梅某都没有外出送孩子上学和务工,在家里躲着不出门。第三天梅某的儿子梅光焰通过手机在网上看见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通告,通告上的车辆照片跟父亲的车非常相似,便回家询问梅某。此时的梅某在家中心惊胆颤,听见儿子来询问车辆的事,便一五一十的将整个事件的原委告诉了儿子。在妻儿的劝说下,梅某3月1日上午也就是案发后的第五天来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主持人:好,我们的故事到这里就讲完了,那么我们的问题也来了。接下来我们有请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黄智勇来为大家以案说法。你好,黄检察官。

黄智勇: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这起案件中,死者李某由于自己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侧翻,犯罪嫌疑人梅某驾车碰撞了侧翻在地上的李某,致使当场死亡,案件中检察院是如何定性的?

黄智勇:犯罪嫌疑人梅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人车碰撞,这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们检察机关在审查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原因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梅某某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最后我们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过错程度,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梅某肇事后逃逸的事实等情节,认定梅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持人:在法律上关于逃避肇事逃逸后在哪些条文?

黄智勇: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条规制了三种情形的处罚标准,其中逃逸的有两种情形,一种处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具有逃逸行为情节上处罚,另一种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是因逃逸,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出现死亡结果处罚,也就是逃逸一种是情节犯,一种是结果犯,二种逃逸行为的处罚都是比较重的。另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都有具体的条文进行具体释解。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严格规定和处罚,目的也是处罚行为人在能够求助被害人情况下却不履行救助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或者藏匿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过失而造成他人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对不具有逃逸行为肇事案件,一般都是三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检察机关会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入罪标准和处罚情形,会客观地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来进行司法评判。

主持人:如果案发后,梅某某没有逃跑,而是积极采取措施,又将是怎样结果?

黄智勇: 这起交通肇事案如果梅某某没有逃离现场,那么我们检察机关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司法评判。因为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是以相应的责任划分来认定犯罪加以处罚的,同等责任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死亡人数达到三人以上构成刑事责任,次要责任法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中是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判的,在案的证据能证实案件被害人李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他本人行为就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其本人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了人车侧翻在地的交通事故,倒地后与犯罪嫌疑人梅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存在先行后续的关系。这样可能会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认定为同等或者次要责任,最后以查实的情况可能不以刑事犯罪去追究梅某某这种过失行为。但事故发生后,犯罪梅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这样对他的逃逸行为司法机关依法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市民该怎么做?

黄智勇: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我们市区内,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关注。通过案件的本身,我们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看到市民的法律意识有很大的增强,特别是公民自愿参与到这个案件中帮助侦查机关提供线索,配合侦查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据,为案件的顺利侦破起在很大的作用。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多宣传,弘扬正气。刚刚主持人提到的如果遇到这类事故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当然我们最大的希望大家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尽量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了,要理性面对,首先要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救助电话,让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护,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主动采取其他救治方法,然后主动报警,接受民警的对事故的调查,尽到自己的义务。之前在我县发生的几起交通肇事案,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都依法从宽判处。因此,我们不能持侥幸心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要正确对待自己的行为,避免因自己的行为不当,所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谢谢黄检察官为我们以案释法。交通安全事关生命财产安全,遵纪守法是公民义务。交通安全不仅是亲人的一声叮嘱,也是遵守法律法规底线的要求。对自己负责就是对他人负责,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情况要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切莫因一时慌张而触犯法律铸成大错。

好,朋友们,我们这期“羊城检语”就到这了,下期再见!



释法检察官


黄智勇,男,1968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2017年,在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活动中,黄智勇同志主动出击,从审查批准逮捕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焚烧废弃电路板排放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发现有3名犯罪嫌疑人应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福标的过程中,他严审细查发现涉案废物来源去向不明且均发生在省外,处置焚烧废弃电路板79吨,非法获利9万余元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未提请批准逮捕的3名犯罪嫌疑人陈世义、朱中军、熊显光可能发生相互串供、毁灭证据的社会危险性,于是他果断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同时还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讯问材料无侦查人员签名等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遂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纠正了违法活动情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追捕了该3名犯罪嫌疑人。上述被告人全部被作有罪判决。该案成功入选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环保专项”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摄制丨唐成  黄克胜

编辑丨徐微

编审丨邓文义、阮翀

监制丨方雷

总监制丨阮班新

出品人丨阮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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