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5号)

云上通山——通山县融媒体中心   2020-02-17 23:29  

通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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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区从严管控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小区封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有效切断传播源头,遏制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24时起,对我县城区范围内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城区封闭管理。城区所有村、社区、小区、居民点、城乡结合部实行24小时最严格的封闭管理。城区所有小区、楼栋、门栋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

二、强化人员流动管制。街道、小区等公共场所禁止非从事公务、保供、防控等事务的人员外出走动、逗留;外出人员一律必须佩戴口罩,否则,予以隔离训诫,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拘留。

三、强化车辆通行管理。全面升级城区交通管控。非防控工作必要,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一律禁止上路。禁止公务用车和其他持有通行证的车辆从事与防控工作无关的事务,否则,一律从严查处。

四、强化经营秩序管理。除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生活物资供应点外,其他门店一律禁止营业。否则,依法取消营业执照。

五、强化居民生活保障。保障群众生活必需物资供应。封闭管理区域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统一代购、集中配送;无物业的封闭小区,由各卡点严格管控登记,每户每3天派出1名人员限时就近购买生活必需品。非经批准,城区居民不得自行外出购物。

六、强化联合巡查管控。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组成联合巡查队,加强对城区行车、行人巡查管控。配合服从管控的,责令签订书面承诺;对不配合的,统一送至指定场所进行训诫并隔离反省;情节恶劣的,依法予以拘留。同时倒查追究相关检查卡点责任人责任。党员以及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从严处理。

原城区封闭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


通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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