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亿!湖北省农业纾困金来了,这些人可以申请

云上通山——通山县融媒体中心   2020-05-09 17:24  

共克时艰 精准帮扶

湖北在行动!

5月8日下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行第93场新闻发布会,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从金融、财税、保险、用地、项目建设等十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体、可量化的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突破20万家,是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湖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遭受严重冲击,面临诸多困难。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纾困十条”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最大、最现实的困难,精准施策,拿出破解难题的政策措施,不搞穿靴戴帽,十条措施条条都有针对性。

此次主要帮助的对象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主体,主要支持方面是金融支持、财税支持、要素支撑、服务保障,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

据介绍,省农业农村厅于2月下旬开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调查研究,着手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政策,文件形成后多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围绕每一条政策措施,省直相关部门将形成合力,拿出真金白银、实招硬招,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过难关。

一起来看

纾困十条具体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文件

一、保障信贷供给。统筹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财政涉农资金、普惠金融专项等相关资金3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行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的贷款贴息政策,不与对小龙虾深加工企业给予紧急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的猪场给予临时贷款贴息支持政策等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延展还款期限。对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利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融资担保。加快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养殖保单纳入可接受押品范围,担保机构担保费、再担保费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给予信贷和融资优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粮食生产。继续实施2018年稻谷补贴实施政策,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县(市、区)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对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纳入我省稻谷补贴范围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恢复生猪生产。支持市县政府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对2020年底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一定补贴。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发展生产服务。省财政继续筹措资金,对市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予以财政奖补。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深耕深松、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工厂化育供秧、烘干贮藏、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每亩最高可补贴100元;提供环节服务的,每亩可补贴10至20元。具体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鼓励线上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相关资金,根据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电商交易平台销售情况采取适当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减轻主体负担。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优化保险服务。推进落实44个县(市、区)规模化育肥猪保险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并根据试点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政策。将油菜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强化用地保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各地开展“点状供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项目扶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技推广、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财政支农项目,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疫情期间省防控指挥部、省政府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参照享受。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湖北日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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