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阚丽莎 吴莹)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今后我一定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好好教书育人,为教育事业奋斗终生……”5月7日,通山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时感激地承诺。
△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黄智勇(左二)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进行公开宣告
在此之前,通山县检察院已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学生家长、学校领导、辩护律师等就该案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审查。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回到学校办公室准备第二天给高三学生们上网课的课件,备完课已是晚上19时,还没吃晚饭的朱某某便应邀前往学校附近的亲戚家吃饭,并喝了半杯酸梅酒。20时许,朱某某驾车由通山县通羊镇麦香园往同城老职教方向行驶,途经通山县公安局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在酒驾检查中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17mg/100ml。根据有关规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
△图为该案公开审查听证会现场
案件发生后,校方向通山县检察院提交请求对朱某某免于起诉的报告,报告中提到朱某某系该校优秀骨干教师,多次带领学生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并连续十几年担任学校高三重点班班主任,2020年高考到了冲刺时期,如果朱某某离开工作岗位,学校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的人来替代其工作,恐将对学生升学造成影响等原因,请求我院对其免予起诉。
朱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本次犯罪乙醇含量较低、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等情节,同时考虑到朱某某系该县某重点高中毕业班班主任,高三学生即将面临复学复课、高考等客观因素,因而引起重视。我院在审查期间,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人民监督员听证会后经我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为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4月30日,通山县检察院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通山县教育局依照相关规定对朱某某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加大加强对全县教师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避免类似案件的再发生。
此案的办理,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宽严相济的政策,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开展,又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编辑:徐微 编审: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