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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主持人明洁。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同步关注。
主持人:明洁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来自县卫健局的嘉宾,他们分别是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阮国林、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首先请各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阮国林、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明洁
先来给大家做一个知识普及:2020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这部法律看似原则、抽象,其实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为什么创设这部法律?又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立马为你解读!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阮国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共分10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可以说是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进行了一个全景式、全方位、全周期的概括。
在《卫健法》施行之前的法律,诸如执业医师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每一部法都是一个小的领域,而在医疗卫生和健康这样一个大的领域当中,需要有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能为所有这些分散的法律提供一个统一的基础,使它们整合成一个整体的体系。
《卫健法》的施行就为我们在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当中分散、独立的一些部门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未来可以在这个框架和基础上,再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完善,甚至还有一些法律空白的部分,也可以在这个框架之下进行填补。对我国医疗卫药体制改革和卫生健康法制建设将起到重大作用。
主持人:明洁
《卫健法》作为一部为我们在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提供了一个很好基础和框架的法律。那么,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呢?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亮点一:公民“健康权”首次入法。“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决胜之年。《卫健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法律的形式激活了《宪法》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健康权。因此,该法的制定与实施,将有利于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有利于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有利于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相关法条】第四条。
主持人:明洁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我们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对。亮点二:确立人才培养机制。以需求为导向确立人才培养机制,或将有效破解“儿科荒”“全科荒”等问题。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医护人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最美的“逆行者”。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战时“有我”,平时该如何加强医疗队伍整体建设呢?据统计,我国每1000名儿童仅0.53名儿科医师。又该如何破解“儿科医师荒”的问题?对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相关法条】第五十二条
主持人:明洁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因此,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为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该法还规定:
一是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二是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三是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明洁
该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亮点三:“强基层”方针上升为法律,人财物都将向基层倾斜。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是新医改的基本要求,“以基层为重点”更是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总方针的基本内容之一。《卫健法》将该方针上升为法律,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力求多角度全力推进“强基层”:一是明确规定了医疗资源配置以基层为重点。如从医疗机构配置角度,加强县级医院、乡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二是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下沉;三是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四是大力加强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相关法条】第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明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基层”成为此次立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加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网底。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亮点四:注重保护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医疗信息对医院来说是医院管理、决策、临床研究、临床教学等方面的重要资料。对患者来说,病案中包含大量私密信息,具有不可公开性。信息泄漏给医院和患者带来的伤害将不可估量。同时,随着“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趋势,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融合发展新形态下的必然举措。从区块链医疗大数据分析到互联网医院线上智能化诊疗,再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具有被侵害的可能,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主持人:明洁
如果泄露信息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人员(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主持人:明洁
这是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对的,亮点五: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加大了违法成本。
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条块分割、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对政府未依法履责、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不同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比,医疗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或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举办人分配收益情形的法律责任亦作出了明确规定。监管体系的完善,违法成本的加大,将发挥协同作用,倒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规范执业。
主持人:明洁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最近你们卫监部门是否办理过类似的案件?
嘉宾: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陈娅
例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们卫生监督局在2020年1月11号接群众举报称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太平大道有一家口腔诊所无证行医。当天卫生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调查当事人杨建锋(江西九江人)于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1月11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通山县通羊镇太平大道9号设置口腔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医生杨建锋无《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开展口腔医师执业活动等违法行为。卫生执法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当场封存了医疗用药品、器械并下达了《取缔公告》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口腔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遵照《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经合议、领导审批等程序后于2020年1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其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2、没收医疗用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2020年5月10日结案。以上案例按《卫健法》(2020年6月1实施)执行,处罚额度最低就是5万元。
主持人:明洁
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是什么概念,我们平时感冒打一针100元,二十倍就是2000元,不仅没收100元,还要处罚2000元,药品和医疗器械都要没收,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阮国林
是的,严厉的处罚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让大家不敢去违法。
亮点六:强调“大健康”理念,国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
《卫健法》体现出对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挑战的考量,强调了“大健康”和“预防为主”的理念。具体表现在:(1)对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和促进作出立法安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设立“健康促进”专章,提出个人、政府、社会的健康防病责任。其中,国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包括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发布制度等。(3)明确提出公民是健康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相关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主持人:明洁
我们今天的节目也临近尾声了,请问还有其他方面要跟我们听众介绍的吗?
01
嘉宾: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阮国林
健康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健康权的入法,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不忘初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后,我衷心的祝愿所有人开开心心,健健康康。
02
主持人:明洁
好的,看看时间,今天的节目要说再见了。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县卫生健康局的嘉宾阮国林、陈娅,感谢嘉宾的详细介绍,同时也感谢听众朋友和网友的热情参与,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参与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下期节目再会!
(编辑:徐微 编辑: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