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十一期】通山县应急管理局嘉宾谈《安全生产法》

2021-01-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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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县人民广播电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直播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应急管理局的嘉宾,他们是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法规股负责人陈献,首先请各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

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克胜

今天县应急管理局嘉宾做客我们法治热线栏目,跟我们讨论学习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很多朋友可能还不太了解,首先请嘉宾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

《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他是一部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


主持人:克胜

      好的,谢谢张股长给我们的介绍,刚才我们说到《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具体管辖范围有哪些?我们有请法规股负责人陈献给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法规股负责人陈献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有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的、集体的、混合经济的、私营的、个体经营的、中外合资的、外商独资的等,都在适用范围之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主持人:克胜

一直以为,应急部门就是管理所有安全的,只要发生了安全事故、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与安全相关的事件,基本都是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前称安监局)负责的,请问嘉宾是这么回事吗?


嘉宾:法规股负责人陈献

其实是个误区。首先,就如上面所说,涉及到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专门法规规定的,那么就不适用《安全生产法》;其次,《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上明确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比如说,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在住建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安全、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等,而应急部门除了综合监管外,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监管的对象均属高危行业,包括矿山、金属冶炼、工贸行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


主持人:克胜

我注意到,在《安全生产法》中,都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称谓,那么请解释下“主要负责人”具体是指谁呢?


嘉宾: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

通俗的说,主要负责人就是在企业内负责主持工作的人。

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要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含义,特别是列出其称谓,后经专家学者研究认为,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其主要负责人也有多种称谓,有法定的但也有许多是自行决定的,一一在法律上列举有一定难度,因而在法律上用主要负责人一词加以概括,在现实中可以据以具体界定,这样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防止有些人借口具体名称而逃避法律责任。


主持人:克胜

近年来,因为危险物品引发的事故受到了社会的大量关注,《安全生产法》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作出哪些特别的规定?


嘉宾: 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

危险化学品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管控、使用或者操作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有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才能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上也做出了规定:一是建立审批制度,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四是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要求,确保满足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


主持人:克胜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涉及管控的范围比较广,请问你局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


嘉宾:法规股负责人陈献

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二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能力仍需提高。三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安全知识缺乏,违规操作常有发生。


主持人:克胜

既然上述违法行为比较普遍,有什么好的方法进行解决,《安全生产法》是否有相关规定?


嘉宾:法规股负责人陈献

企业通过健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层层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素质,达到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最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有五项具体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里所称的“必须具备”是一个法定的任职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就不能任上述职务,或者已有的任职者必须经培训合格使自己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这就是对这部分人有更为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任职规定。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安全素质,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从业人员有学习安全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的义务;从制度上确定只有合格者才能上岗,杜绝违章操作。这是从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方面来求得保障安全生产。


主持人:克胜

近几年,我注意到身边中介服务特别多,请问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管理,这种委托管理是否将企业本身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转移?


嘉宾: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

这种考虑是多余的。因为《安全生产法》上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主持人:克胜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有哪些规定?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利?


嘉宾: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

这方面《安全生产法》有整个第三章来介绍,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主持人:克胜

最近我注意到新闻上报道因发生事故迟报最后被依法加重处理的一个案例,请问假如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何种职责?


嘉宾:法规股负责人陈献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很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瞒报、迟报导致抢救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加大,致使事故升级,这样的案例太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证照是否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调查期间,相关人员必须配合且不得无故逃离。当然在事故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主持人: 克胜

最后一个问题,年关将至,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请嘉宾给我们介绍一下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如何确保安全。


嘉宾:应急救援股股长张震

是的。主持人提的这个问题很符合当下的时间节点。下面简单介绍下我县烟花爆竹的基本情况。我县持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有两家,全县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80家。如何做到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我简单总结了几点。第一,各级烟花爆竹销售点依法依规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我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做好物品流向登记,同时批发企业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体户销售;广大市民须到有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点购买,对于无证经营的零售点可进行举报,我们县的举报电话:0715-2060800。第二,如何区分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为三无产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黑炮”。我县范围内购买的烟花爆竹包装盒上我们印有“通山县应急局监制(或者通山县安监局监制)”标签的,没有标签的就是我们说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黑炮”,其来源渠道往往都是违法的,产品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燃放“黑炮”发生安全事故时,产品溯源难度大,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很难。每年,我局的危化股都会联合各相关部门进行打非治违行动,但是黑炮还是屡禁不止。第三,燃放烟花爆竹时阅读标注的注意事项,不要在室内燃放,远离火源、可燃物、仓库等;远离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儿童燃放时应该由大人带领;点燃后若没有炸响,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不要急着上前察看;燃放时不要对准行人;用烟花爆竹进行“打火仗”等游戏。


主持人: 克胜

好的,感谢嘉宾我们带来的安全生产法的介绍和案例的影响的介绍,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节目要说再见了,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参与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虑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下期节目我们再见!

(编辑:谭茜    编辑: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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