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十五期】通山法院嘉宾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

2021-04-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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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栏目。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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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克胜

大家好,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本期节目。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县法院的嘉宾,他们是县法院横石法庭庭长王臻、燕厦法庭负责人晏珊,首先请两位嘉宾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王臻、晏珊

主持人好,各位听友、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克胜

今年要说法治热点,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绝对是重头戏,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好比我们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之前有法院的嘉宾为大家解读过为什么创设这部法典?以及《民法典》在乡村振兴方面的亮点、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的巨大贡献。那今天请两位嘉宾跟我们解读下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详细规定。

嘉宾:王臻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对家庭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今天我们将从婚姻关系这种人身关系的处理到依附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与大家共同走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主持人:克胜

好的,那请晏庭长为我们讲讲《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哪些亮点的规定呢?

嘉宾:晏珊

亮点一、新设“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主持人:克胜

据统计,全国的离婚率近年来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且实践中,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闪婚闪离的现象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生活和社会安定。有人就说,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不作任何限制、“即申即离”的后果,那么设置离婚冷静期如何来减少这种现象呢?

嘉宾:晏珊

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制度,比如《法国民法典》第5编第231条规定: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时,应在三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考虑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未提出离婚申请,原申请无效;《英国家庭法》第7条规定:作出婚姻关系破裂的声明后,当事人双方必须通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来挽救婚姻或考虑对未来的安排。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专门作出回应:对于有家暴等情形的,建议向法院去起诉离婚,因为起诉离婚是不适用这里的冷静期制度的。司法实践中,一方存在严重家暴行为,最终双方还能协议离婚的并不多。

事实上,实务中应充分考虑裁判的差异,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永远只是“感情是否破裂”,所以不能排除虽多次起诉离婚但法官仍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尚有修复和好的可能,继而继续判决不离的情况。第二次起诉必然判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误解,因为所谓的6个月判离是现象,而不是规则。

《民法典》针对这种情况,强制性地规定法院判不离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应当判离。因此本条的内容不是在增加离婚难度,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增加离婚判决的确定性。但实事求是地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貌似客观,事实上证明难度很高。尽管该项条款相对苛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稳定性,体现了以家庭至上的主要价值目标。

主持人:克胜

好的,我们明白了新设“离婚冷静期”其实一部分也是加强婚姻的稳定性。当前,现代社会女性地位显著提高,但女性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格局并没有太大改变,在很多家庭,女方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顾老人,子女,严重影响了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为对方提供了更多无形的支持,而女性一方会因自身经济能力较弱,甚至经济能力缺位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其对于家庭所作出的贡献、家务劳动的效益等又难以用金钱标准予以衡量。而在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同时,必然伴随而来的是夫妻财产分割的局面。那么,对于夫妻双方中女方为了家庭而离职在家照顾老人、小孩,包括打理家庭事务,在离婚时女方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

嘉宾:王臻

2021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新规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作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引发热议。在该案件当中,双方在2015年结婚,2018年分居,分居后儿子随女方生活,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是女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男方从未曾参与过,而男方分别于2019年、2020年都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以及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在参考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主持人:克胜

这一案例对女性在家务劳动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认可,那么民法典关于关于家务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呢?

嘉宾:王臻

关于刚才主持人提到的家务补偿,我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同时在刚才主持人提到的,俗话称的家务补偿实际在法律上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同时,该法条修改了原《婚姻法》中第四十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原来四十条的规定是必须以夫妻曾经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能适用经济补偿这一条,那么,我们这次《民法典》第1088条这么一个规定中,正是对于这种社会现状当中女性为了家务而牺牲了自己的一种救济和补充,同时,这也是法律根据社会发展的不断自我完善。

主持人:克胜

刚才,王庭长为大家充分介绍了对家庭有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是能得到一定的补偿的,这也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相符合的。对家庭的付出不仅指在外面工作给家里带来多少财富,也包括一方为家庭所作的默默奉献。

嘉宾:王臻

是的,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感情、信任为基础的,需要有敢于担当的勇气,和愿意彼此容忍和互相扶持的精神,婚姻家庭才得以维系和持续,情到深处,生死相随,必然不会计较双方的得失,然当感情只剩一地鸡毛,那么曾经的家务劳动付出必然应该得到尊重,那么,这一次法律的规定即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维护,这也凸显了法律的温度。

主持人:克胜

我们经常听到离婚诉讼中有无过错方,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嘉宾:晏珊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 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其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即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在原《婚姻法》第39条中是没有提到“无过错方”的。

主持人:克胜

好的,通过晏庭长为我们带来的讲解,我们明白了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的表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随之增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隐患也在不断上升,因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在不断凸显,那么我们这一次的民法典对于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呢?

嘉宾:王臻

根据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第二款也提到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这一次的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1月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法条它主要是由两条重要规则组成:第一个所谓的“共债共签”,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债务凭证上签字,要么夫妻的另一方事后追认,也就是我们俗话称的这个钱我认账,这样才算是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第二个就是“以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如果夫妻的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个人名义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么不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的这一方他个人进行承担。那么,我们条又规定了一个例外,主要就是对于维护债权人来说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但是这个举证责任要由我们的债权人来进行主张,这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说是有效平衡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和现行的婚姻安全,既避免了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避免了夫妻一方离婚时被负债。

主持人:克胜

好的,我们明白了法律规定中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哪些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呢?

嘉宾:王臻

根据我们生活的经验以及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所见到的一些案件当中,我们可以有以下三点供听友和网友进行参考,(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比如说,我们平时经常见到的一种带彩娱乐,债权人已经明知他要拿这个钱进行一个娱乐赌博,这个债务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要的;(3)就是目前比较多的一种情况,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但是仍然继续向他进行出借款项的,那么也是不能够认定为家庭日常需要的。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债权人善意之债,则应当坚持小额从宽、大额从严的原则。“小额从宽”是指判断日常小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的这样一个原则,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难度,但是对于大额我们是从严的,也就是说判断夫妻一方大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承从严原则,要求债权人依法承担他的举证责任。

主持人:克胜

嘉宾讲解得很详细,但是我想听众朋友此刻应该还想听我们法院的同志为大家传授几点建议,方便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操作和留意。

嘉宾:王臻

在这里我主要是通过区分主体,给大家提以下的三个方面的建议:

1.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须留意以下几点:

(1)明确知悉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就是说你要知道这个钱借出去,这个人是否有及时还款的能力;

主持人:克胜

其实我觉得这个很好,可以打一个比方:比如说我一个月的工资是2000或者是3000块,那我要借一个10万,那肯定要好好思考一下,因为你每年的收入可能还不到这个数字。

嘉宾:王臻

主持人这个比喻得特别的恰当,所以大家在今后当中借钱出去一定要有这样一个生活常识。

(2)我们要掌握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必须与债务人明确这个钱是个人借的,还是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来借这个钱;

(3)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共债共签里面,我们争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在债权凭证(俗称欠条或者借条)上共同签字确认,这样的话可以降低债权无法实现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4)争取保留所负债务是否属于他们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我们曾经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夫妻两个人开了一个窗帘店,我们的债权人在借钱的时候已经留下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个钱是用于他们共同经营的这个窗帘店所需要的(有相关的照片),当时在借钱的时候大家已经很明确的说男方是在帮窗帘店里一起做生意,女方是老板,当然最后夫妻两个人也是共同承担了这笔债务。

2. 夫妻中举债一方在举债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这个钱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共同的债务来使用的;

(2)明确举债用途是什么,关注资金流向,保存借款流转明细,借条一般来说都是由债权人来保存,我们也会建议债务人将借条的原件进行复印,有一个准备,避免时间长了借款最初的本金可能忘了,到时候债权人说的不一定能够对得上;

主持人:克胜

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王庭长,就说打了借条,可是因为时间久了,我把借条弄丢了怎么办?然后对方可能会抓住这个把柄或者漏洞,那这个钱可能就会想方设法的不还给你,比如说我是用微信转钱的,我找到微信转钱那一天的数据就可以了吗?

嘉宾:王臻

关于我们这个借款仅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债权凭证,也就是刚刚你提到的这个借条丢失的问题,作为原告(也就是债权人)他要举证的证明是什么呢,第一个这个转账他的用途是什么,是否是你们这一次的借款的凭证,还是说你们曾经有过交易往来,你这是还之前的账呢还是仅仅你们仅存在这一次的借款发生,提供证明。

主持人:克胜

我还想打一个比方,如果说我在这一次的转账上下面可以备注就可以了吗?

嘉宾:王臻

可以,因为这一点的话,又回到了刚才的第一个主体,就是债权人出借这个款项的时候一定要留意这个钱借出去,借给的是谁,哪一天,或者说这个凭证是用什么方式保存下来的,第一种就是我们常见的借条,还有一种是银行转账,其实我们平时的司法事件,最建议大家的是借条和借款凭证(银行的流水)最好是能够相辅相成的,现在由于诚信的缺失很多的欠款人不认账了,那么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要等到后悔莫及。

3. 对于另外一方第三个主体,夫妻中非举债一方须注意以下几点:

(1)对配偶的借款行为应予以谨慎,你在他人提供了借款文件的时候要你签名,一定要注意里面的内容和你应当可能会承担的法律风险。所以债权人在要求举债一方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时,双方是可以有一个明确的协议的,比方说,三方在一起进行一个协商,我这个钱借给女方,男方是否知道,是否同意共同承担着偿还的责任,如果一方已经明确跟债权人提出来了这个只作为她一方的借款,与我本人无关,那么在今后追这笔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只能对夫妻一方进行主张了;

(2)即便债务形成后,也不可掉以轻心,小心债权人以微信、录音、电话套话等形式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主持人:克胜

听了两位嘉宾的详细讲解,我相信大家对婚姻家庭的有关法律规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还有一个疑问啊,如果婚前不知道对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尚未治愈的,这个怎么办?

嘉宾:晏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前是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是一种无效婚姻,《民法典》做了修改,在1053条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时,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只能形成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民法典》适当地兼顾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选择,把“疾病婚姻”从无效改成了可撤销:是否结婚个人有决定权,但前提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否则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的依据则可以追溯到《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的“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隐瞒它也是一种欺诈。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没有的明确。但是我们可从《母婴保健法》以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查找一下相关的疾病规定。同时,在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于2006 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对30种“重大疾病”作了行业统一的认定。实践中可以此作为参考。

主持人:克胜

我们都知道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那《民法典》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嘉宾:王臻

在离婚诉讼当中我们都希望双方能够一别两宽、各自尊重,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婚生子女他们将何去何从,民法典就把曾经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成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

主持人:克胜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我们要说再见了。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县法院的嘉宾王臻、晏珊,感谢法院嘉宾的详细介绍,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参与热线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下期节目再会!

(编辑:谭茜    编辑: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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