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十七期】通山县纪委监委谈《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1-05-20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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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播出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纪委监委的嘉宾,他们分别是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县纪委常委高璟浡,他们今天将分别跟我们讨论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先请赵委员、高常委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知识。

嘉宾:通山县纪委常委高璟浡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主持人:克胜

很多朋友经常听到“八项规定”这个词,但可能对“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内涵还不太了解,首先请嘉宾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

好的。中央“八项规定”是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具体内容共八条,分别规范了: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和厉行勤俭节约等八个方面内容。“八项规定”明确了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其核心目的是要持之以恒转变各级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

主持人:克胜

好的,谢谢嘉宾。中央“八项规定”是规范党员领导行为的一部党内规定,那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是否会受到处理呢?

嘉宾: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

答案是肯定的,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章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克胜

听到嘉宾这么说,我们每年是否有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而被处理呢?

嘉宾: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

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但有些党员干部依然我行我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时有发生。2020年,通山县纪委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个,问责处理72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43人,组织处理29人。

主持人:克胜

我们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具体有哪些,能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吗?

嘉宾: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

在我们县纪委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最为普遍也较多的主要是滥发津补贴、公款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问题。比如:2018年以来县纪委监委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违规滥发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党员干部25人,查处违规公款吃喝问题36人,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39人。

主持人:克胜

既然上级有要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我们纪委是如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的呢?

嘉宾: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

近年来,通山县纪委认真贯彻落实中 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进一步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监督检查。

一是常教育。每逢重要节假日,及时下发禁令,重申纪律,对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作风问题提前进行警示提醒,每年向党员领导干部发送廉政短信10万余条,从而提升党员干部践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自觉意识。同时,积极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程序和规程,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函询、约谈,实行问题“挂账”“销号”制度,拍响桌子,扯扯袖子,红脸出汗,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勤督查。近年来,通山县纪委分别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通山县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措施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暂行规定》,全面排查和治理全县各级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发《关于2018年开展隐蔽场所违规公款吃喝等“四个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联合县总工会、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成立四个专项检查组,重点针对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机关单位食堂等隐蔽场所公款吃喝问题、工会经费使用、私车公养、违规公务接待等领域开展“四个专项治理”;牢牢盯住各个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作风问题,建立“一季一通报,逢节必督查”的作风建设常态机制。2017年11月以来,先后组织110余人次开展明察暗访,发现问题71个,督促整改问题34个,查处问责党员干部37人。

三是严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都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派单督查,定期调度;对工作推诿扯皮,作风散漫,怠政惰政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主持人:克胜

中央“八项规定”如此严厉,那对公务接待中的陪餐人数是否有要求呢?

嘉宾:通山县监委委员赵永光

当然有的。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主持人:克胜

好的,谢谢赵委员对中央八项规定的详细讲解。下面请高常委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嘉宾:通山县纪委常委高璟浡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监察法》一共分为九章,六十九条,对监察立法目的,党的领导、指导思想和目标,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这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庄严面世,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将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

主持人:克胜

好的,谢谢高常委的介绍,刚才我们说到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请我们的嘉宾介绍一下监察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

嘉宾:通山县纪委常委高璟浡

《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主持人:克胜

那监察委员会进行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什么,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又是什么呢?

嘉宾:通山县纪委常委高璟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法也做出了规定,《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主持人:克胜

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是如何实现呢?

嘉宾:通山县纪委常委高璟浡

《监察法》第十五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本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上述监察对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主持人:克胜

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某某同志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您能跟我们讲讲什么是“留置”吗?

嘉宾:通山县纪委常委高璟浡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

主持人:克胜

好的,今天的节目要和大家说再见了。非常感谢赵委员、高常委就中央“八项规定”和《监察法》与大家所做的详细交流,同时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栏目参与热线0715-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好的,朋友们让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谭梦星    编辑: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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