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二十四期】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

2021-08-2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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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播出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克胜

今年有非常多的新法律法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就是其中一个重要亮点,也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化进程推向更深和更广的层面。今天有幸邀请到了县检察院两位检察官,他们是彭超检察官和陈修影检察官,他们今天将给我们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内容和亮点。

嘉宾:彭超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网友大家好。我是来自县检察院的彭超。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我们要和大家一起学习的就是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未保法的修订有社会快速进步发展和社会环境深刻变化的大背景,我们要了解未保法就要先了解未保法修订的背景。

主持人:克胜

好的,您可以为我们讲讲未保法修订有什么样的大背景呢?

嘉宾:彭超

未保法从1991年9月出台到今年刚好30年,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又进行了修正。这部法律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过去的30年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复杂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有:1.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2.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3.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4.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5.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这些问题频繁形成网络舆情,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回应和解决。2018年,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修改未保法,最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并发布,今年的“六一儿童节”正式施行。这就是未保法这次修订的大背景。

主持人:克胜

从彭检察官刚才的介绍中,我们了解了未保法这次修订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是为了解决当前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这块面临的诸多问题。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未保法在内容上作了哪些修改呢?

嘉宾:彭超

针对这些问题,未保法在以下这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首先是充实了总则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是我们保护未成年人这块工作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将对未成年人的“四大保护”增加到了“六大保护”,详细来说就是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其中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是新增的章节。

主持人:克胜

我们在网络和社交媒体上常常看到很多家长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被侵害甚至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热点案件,比如2019年6月20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冬强奸案,被害人就是被告人王某冬的女儿。像这种情形,未保法这次修订有没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嘉宾:彭超

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的问题,主要是指监护人无能力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被监护人实施侵害的现象。针对这样的问题,未保法这次修订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一是强化了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完善了家庭监护制度;二是明确国家支持与监督责任,规定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三是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扩大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

主持人:克胜

那么就家庭保护这一块来说,新未保法对监护制度完善了哪些地方呢?

嘉宾:彭超

监护制度完善,也是这次未保法修点的第一大亮点。下面我们可以展开来详细说说是如何完善的。

第一,明确家庭监护的第一责任。未保法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这是总则中的条款,突出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第二,明确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未保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六条还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其中就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犯罪等。主要是为了避免防止部分家长重养轻教的问题。

第三,确立和细化委托照护制度。未保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就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使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同时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不适宜作为被委托人代为照护的情形,主要是说不能把孩子委托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代为照护;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设立长期照护的监护人的义务,意思就是说家长将孩子委托给其他人照护,也不能就此撒手不管,还是与被委托人和学校、幼儿园等相关机构积极沟通,定期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情况,对孩子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的干预。

第四,细化了具体监护职责和监护禁止行为。刚才我们说到第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禁止实施的十一种行为。

第五,明确了监护侵害的处置,丰富处罚手段,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居住地地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以上就是未保法在家庭保护这一块的规定。

主持人:克胜

从彭超检察官刚才的讲解中,我们可以看到未保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这一块的规定,其实是相当完善的,有明确责任,有细化义务和禁止事项,同时明确了违反义务后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这可以反映出我们国家立法的进步。近些年来,那么在防范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这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呢?我们请陈修影检察官来为我们介绍一下。

嘉宾:陈修影

大家好,我是通山县检察院陈修影。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一部专门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未保法这次修订,有两个新的规定,就是强制报告制度和从业查询制度,也是这次修订的两个最大亮点和重点。

强制报告制度,未保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的主体中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保法第一百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同时未保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强制报告制度,我们湖北省和最高检也有相关的规定。2019年3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鄂检会〔2019〕2号),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也作了详细规定。

从业查询制度:未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我们在实务中,有时也称从业查询制度为准入查询或者从业禁止制度,因为实际上这个制度规定的就是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个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所有性质的岗位和职务,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工,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无论长期的还是临时,无论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当然,如果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也是不可能经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企事业单位的。关于从业查询制度,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可以说,强制报告制度和从业查询制度为保护未成年人筑起了两道强有力的防护墙。

主持人:克胜

我们在节目的开头说到,这次未保法的修订,新增了网络保护这一章。那么在今年的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那么请问陈检察官,海淀区检察院这个公告有什么依据和目的?

嘉宾:陈修影

事实上,海淀区检察院这个公告的依据上面您已经念出来了一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五十五条,然后还有一个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七章网络保护的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六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海淀区检察院应当是认为腾讯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损害了公共利益,拟提起公益诉讼,所以事先公告,对准备提起诉讼进行支持或者直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之一,未保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还有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2019年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有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名认证、适龄提醒,要求产品或服务本身不能故意包含有诱导沉迷的设计,不得提供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对用户在线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要求为监护人提供便利便于监护人采取相关干预措施等等。

主持人:克胜

好的,非常感谢两位嘉宾就未保法的相关内容与大家所做的详细交流,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也欢迎拨打栏目参与热线0715-2390993向我们反映,我们将把您的疑问带给相关部门,向您提供法律解析。好的朋友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谭茜   编辑: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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