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第二十六期】通山县民政局谈城乡特困供养工作政策

2021-09-16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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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以案说法,举案普法。权威解读,服务民生。欢迎收听收看FM99.3通山之声大型普法直播访谈栏目《法治热线》。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克胜。

为了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我县国家机关部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百姓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通山法治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普法办、通山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治热线—部门说法”栏目,我们的节目播出时间为周四下午的五点至五点半。欢迎大家在节目期间拨打热线电话0715—2390993参与到我们的节目中来,同时也可以下载云上通山手机客户端在线同步收听收看。



主持人:克胜

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来自通山县民政局的嘉宾,他们分别是低保局局长姜萍,低保局副局长金霖和徐慧,首先请三位跟听友、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低保局局长姜萍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做客《法治热线》栏目,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法规。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金霖

主持人好,广大听友、网友,大家好!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徐慧

主持人好、节目前的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克胜

姜局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民政部门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当前,正值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非常关注特困供养人员(俗称城乡“三无”对象)生活状况。节目中也有不少听众、网友反映对这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太熟悉。那么,今天想请姜局长跟我们重点介绍下特困供养方面的政策。


嘉宾:低保局局长姜萍

好的主持人,新时期,社会救助面临新挑战,弱势群体对生存权利保护需求非常迫切,期盼也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将会导致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2014年5月份,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八项社会救助基本制度,明确提出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结束了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立法碎片化的状态,有效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这也标志着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后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相继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系列文件。今年4月份,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保障工作,民政部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扩大了救助供养对象范围。上述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主持人:克胜

那么,请问姜局长,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城乡特困供养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嘉宾:低保局局长姜萍

文件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机构职责均进行了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供养资金的保障和监督工作。卫健、教育、公安、人社、住建、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救助供养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救助供养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民主评议、公示以及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主持人:克胜

请问姜局长,对于特困人员申请条件上有哪些政策规定。


嘉宾:低保局局长姜萍

2021年4月份,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7月份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今年修改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四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①适度扩大特困供养覆盖范围,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②“无生活来源”已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不计入申请人收入。③无劳动能力在原来“一级、二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增加“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④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在原认定的基础上,明确将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5、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主持人:克胜

金局长,请给大家介绍下特困人员在申请救助供养待遇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金霖

好的主持人。

1、特困人员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书面申请和2寸相片;

(2)提交本人户口薄、身份证、残疾证和银行账户(农商行)等复印件;

(3)提交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和扶养情况有关资料和承诺告知书;

(4)提交核对授权书;

(5)填写《通山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

以上资料均需2份

2、具体操作流程是: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村(居)公示7天。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审批。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复核。申请人对作出审核、审批决定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

(6)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到供养对象“一卡通”账户。

(7)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或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


主持人:克胜

金局长,请你介绍下特困人员哪些情形可终止救助供养。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金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待遇: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主持人:克胜

请问金局长,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费是如何确定的。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金霖

文件明确提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由咸宁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2021年我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000元/年/人、城市为1180元/月/人)。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3倍。今年市政府调整救助供养标准的文件明确规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实行城乡标准统一,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经费,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达14808元/年/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达1200元/年/人。


主持人:克胜

金局长,我县在做好特困人员服务保障上有哪些具体措施。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金霖

为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我局主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工作。

1.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发放现金或实物等方式保障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主要为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分散供养人员将供养金直接拨付对象账户,集中供养对象拨付供养服务机构专户。

2.提供照料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对象,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救助。

4.办理丧葬事宜。督促乡镇与监护人做好死亡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5.提供安全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主持人:克胜

徐局长,刚才听金局长介绍,对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不仅可优先安排到特困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而且可以发放照料护理经费,那么想请你给我介绍下民政部门关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是如何评估的呢。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徐慧

好的主持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如果实行分散供养,那么他们的照料护理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只有安排在特困供养机构才能得到较好的照护。当前我县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主要由民政、卫健和残联等部门组建专家团队进行评估,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的依据主要看以下六项指标是否能达到,如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自主行走和自主洗澡。六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认定为具备完全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丧失部分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


主持人:克胜

请问徐局长,关于特困供养工作民政部门是如何加强监督考核的;对于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又是怎样处置的。


嘉宾:低保局副局长徐慧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供养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供养标准以及供养资金使用、供养对象变动等情况,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年终考核评估,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乡镇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三是严肃执纪问责。《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2)未按照规定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3)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予以批准的;(4)未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和时间发放供养金的;(5)虚报供养对象人数,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6)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7)其他侵犯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主持人:克胜

姜局长!我县是一个山区县、库区县,经济比较落后,请问我县特困供养工作是一个什么现状,政府每年的支持力度怎么样。


嘉宾:低保局局长姜萍

我县有城乡居民近48.6万人,现有城乡特困人员1806人(农村1696人),占比达4‰。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人员有226人、特困服务机构集中供养305人。政府每年统筹特困救助供养专项资金约2600万元,年发放救助供养金在2150万元左右、资助参保近6万元、拨付特困机构服务经费60万元、支出丧葬费达38万元以上。


主持人:克胜

姜局长,刚才听你介绍我县每年在特困供养方面的投入资金这么大,在财政这么艰难的情况下确实不容易。那么,节目最后还想请你谈谈下一步就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有那些好的举措和思路。


嘉宾:低保局局长姜萍

是的,确实非常不容易。下一步,我局将再添措施、精准发力,开拓创新,全力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困。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财政支持,足额预算特困供养救助资金,逐年提高我县特困供养标准,及时发放供养资金和护理补贴。二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加强特困供养政策的培训与宣传,及时公布县、乡(镇)、村(居)热线,畅通社会救助渠道,提高救助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和政策知晓率;借助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平台优势,强化特困供养人员年度核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三是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督促乡镇、村(居)和监护人与分散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启动分散特困人员访视关爱服务工作,督促乡镇、村(居)和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并按要求做好探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分散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四是创新救助服务模式。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引导社会组织力量,开展分散特困人员送医送药、代领代购助餐助浴和短期托养等关爱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加大护理员专业队伍培训,提升服务机构的供养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幸福指数。


主持人:克胜

再次感谢三位嘉宾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相关政策与大家所做的详细交流,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的关注和收听,今天的节目就要和大家说再见,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特困供养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栏目参与热线0715-2390993向我们反映,也可以直接拨打民政局救助服务热线0715-2882601,我们将会把您的疑问带给民政部门或由部门直接解答,向您及时提供法律解析,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享受政策。好的朋友们下期节目再见!

(编辑:葛素文    编辑: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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