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日报——通山女子为逃债转移财产获刑

2017-12-14 10:13  

通讯员陈继井、胡雁南报道:近日,陈某收到刑事判决书后痛哭不已,没想到自己机关算尽终是徒劳,还因触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陈某和吴某原本系夫妻,两人做大理石生意,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亲戚朋友借款近千万,利息从月息两分到五分不等。原本日子过得还算宽裕。后来,因吴某赌博致使资金链断裂,各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

2014年1月23日,陈某与吴某登记离婚,并称早已分居且早就将财产分割,陈某在多起案件中以离婚为由,企图逃避债务。

2015年6月19日,陈某在通山某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声明,将其享有的余某、汪某3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其胞妹陈某红,并签订了相关协议。陈某在尚有多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动歪心思转移财产。原本以为这300万就这样的安全转移了,可不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7年1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经通山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转移、隐匿自己的债权,执结导致相关债务无法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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