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一男子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2018-01-17 14:43   陈继井 宋文定

云上通山报道:(通讯员 陈继井 宋文定)近日,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阮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查,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和受害人成某一同在湖北省钟祥市务工。8月14日,李某趁成某外出,利用成某的手机、驾驶证(印有身份证号码)、建设银行卡以成某的名义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户,并绑定了成某的建设银行卡。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成某支付宝账户,将成某建行卡中7000元转出,其中2000元借给朋友,另外5000元通过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后取现。后李某带着5000元现金到县城与被告人阮某一起挥霍。2016年9月3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称没有钱用了,要将卡内的钱转出。阮某提议可以转至他的支付宝账户,再提现至银行卡,李某表示同意。李某、阮某利用手机登陆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绑定的成某建行卡内的35000元转至阮某的支付宝账户,并提现至阮某的农行卡中。后带上墨镜和口罩到县凤池广场附近的农业银行ATM机和柜台上将钱全部取出。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妨害银行信用卡管理制度,擅自利用他人的手机、银行卡、驾驶证,注册支付宝账户,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将该支付宝账户与他人银行卡绑定后进行网上转账,骗取他人财物达4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阮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金额达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阮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阮某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对李某、阮某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葛素文 责编:徐微 编审:乐有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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