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普查长表的指标解释
(一)住户项目
H1.户别——与短表H1相同。
H2.本户应登记人数——与短表H2相同。
H3.本户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与短表H3相同。
H4.本户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死亡人口——与短表H4相同。
H5.住所类型——与短表H5相同。
H6.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与短表H6相同。
H7.本户现住房间数——与短表H7相同。
H8.住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层数是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其中,平房是指只有一层的房子。
H9.承重类型——指在房屋建筑中,由各种构件(屋架、梁、板、柱等)组成的能够承受各种作用的体系。
1.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及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它包括“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三种结构类型。
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材料建成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成。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2.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3.砖木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成的。
4.竹草土坯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竹、草、土坯等建造的。如竹楼、土窑洞等。
5.其他结构:指不属于上述类型的结构。
H10.住房建成年代——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的建成年份。
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翻修过的,按翻修时的年份选填。经过改建的,如改建面积大于原面积的,按改建时的年份选填;如改建面积小于原面积的,按原建成年份选填。
H11.住房所在建筑有无电梯——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内部、外部是否安装电梯。
H12.主要炊事燃料——指本户用于炊事的主要燃料。
如果本户用于炊事的燃料有两种以上,选填主要的一种。
H13.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经过公用设施净化处理的管道输送水。
在院子里自己打的机井不能算作有自来水。
H14.住房内有无厨房——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专供做饭使用的房间,无论是否装有上下水道及固定灶具。
在公用过道、客堂等处烧饭的和在庭院、路边搭建的、临时简陋设施中做饭的都不算有厨房。
H15.住房内有无厕所——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厕所。
1.水冲式卫生厕所: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2.水冲式非卫生厕所:指虽然是水冲式厕所,但是粪便被冲到开放的水渠、沟塘等开放水体或者不确定冲到何处,会污染环境。
3.卫生旱厕:指有固定盖板的厕所,粪便基本无暴露,保持无蝇。比如通风改良厕所、堆肥厕所、双坑交替厕所、粪尿分集厕所、阁楼厕所、深坑防冻厕所等。
4.普通旱厕:包括无盖板的敞开式旱厕,有或无防渗处理。通常粪便暴露、有蛆蝇。
5.无:指没有厕所。
H16.住房内有无洗澡设施——指住房内是否有固定浴缸(浴盆)或淋浴龙头等能使用的洗浴设施。
1.统一供热水:指本户洗浴用热水由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公共设施统一供应。
2.家庭自装热水器:指本户洗浴用热水是由自己安装的各种热水器,如电热水器、燃气(罐装、管道)热水器等。
3.其他:指上述两种以外的洗浴设施。
4.无:指住房内没有洗浴设施。
H17.住房来源——指本户获取现住房的方式。
1.租赁廉租房/公租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租住廉租房、公租房。
2.租赁其他住房:指通过私人、单位或房屋中介等渠道租住住房。
3.购买新建商品房:指按市场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
4.购买二手房:指购买那些进入房屋市场进行交易,第二次及以上进行产权登记的住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已售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5.购买原公有住房:指个人以成本价或优惠价购买的、原作为福利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6.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
7.自建住房:指个人建造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8.继承或赠予:指从亲属处继承而来或者受他人赠予而获取住房。
9.其他:指上述几种住房来源以外的情况。
H18.月租房费用——指最近用于交纳房租的单月金额,不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附加费用。月租房费用不为整数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若多人合租作一户登记时,则需将每人月租费加总计算。
H19.拥有全部家用汽车的总价——是指住户拥有的全部供家庭生活使用的汽车价格之和。
汽车价格按汽车实际购买价格(含税)的方式计算。
若住户有多辆家用汽车,则按全部家用汽车的价格总和选填。
(二)个人项目
C1.姓名——与短表D1相同。
C2.与户主关系——与短表D2相同。
C3.公民身份号码——与短表D3相同。
C4.性别——与短表D4相同。
C5.出生年月——与短表D5相同。
C6.民族——与短表D6相同。
C7.普查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地——与短表D7相同。
C8.户口登记地——与短表D8相同。
C9.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与短表D9相同。
C10.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与短表D10相同。
C11.户口登记地类型——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时的户口登记地类型。
若离开时户口登记地的类型是“乡”,而现在已改成“镇”,应选填“1.乡”,不要填报“2.镇的村委会”或“3.镇的居委会”。
C12.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被登记人户口所在的户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户口所在的户应以被登记人的户口簿为准。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被登记人户口登记地在农村地区或以前的农村地区,目前户口所在的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目前可能实际经营承包地,也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承包地,包括以转包、出租、入股、托管等方式流转所承包土地经营权。
C13.出生地——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地点。
1.本县(市、区、旗):指出生在本县、县级市、区、旗。
2.本省其他县(市、区、旗):指出生在本省的其他县、县级市、区、旗。
3.省外:指出生在本省(区、市)以外其他地区,并选填出生地所在省(区、市)的名称。在港、澳、台或国外出生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国外”。
C14.五年前常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五年前,即2015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地。
五年前居住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其他地区的人,还需选填五年前常住地的地址。
五年前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国外”。
C15.受教育程度——与短表D11项相同。
C16.学业完成情况——指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上的人完成学业的情况。
1.在校: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
2.毕业:已修完全部课程,并经过考试鉴定合格。
3.肄业:修完全部课程,但考试不及格或因种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
4.辍学:未能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
5.其他:私塾、自学等其他方式。
C17.是否识字——与短表D12项相同。
C18.工作情况——指被登记人在10月25—31日期间,即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时以上,包括临时工、互联网灵活就业、家庭经营无酬帮工。
工作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收入,无论实际是否取得。不包括义务劳动和公益性劳动。
1.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为取得收入而干过固定的、临时的或兼职的工作,并且工作时间超过1小时。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以及退休人员为取得收入而从事了工作,也选填此项。
家庭成员在自家或亲属经营的公司、企业、商铺或网店工作,即使本人没有劳动报酬,也选填此项。
选填“1.是”的人,还需填写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按在10月25—31日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填写,而不是按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填写。
计算工作时间,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一种以上有收入工作的,几项工作时间相加计算。
(2)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作的,加班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3)农村既干家务又从事农业或其他有收入工作的人,家务劳动时间除外。
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保留工资):
在职休假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因各种休假或请假临时未工作,包括公休假、年休假、空勤人员、船员、火车乘务人员的轮休假、病假、工伤假、产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已在某单位,但因各种原因尚未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如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等,也视为休假。
在职学习培训是指有工作单位,在10月25—31日期间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
临时停工(保留工资)是指在10月25—31日期间,由于机械或电力故障、原料或燃料短缺、天气或其他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暂时未工作,但仍可以有工资收入。
打零工、计件工等临时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因为上述原因停工并且没有收入,不填此项,应填“3.未做任何工作”。
3.未做任何工作:指在10月25—31日期间,没有工作单位,也未从事过任何可以有收入的工作。
对于下岗、内退人员,如果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有工资性收入的,选填“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如果没有工资性收入,选填“3.未做任何工作”。对于承包土地的农民,在10月25—31日期间,如果干农活或其他有收入的工作超过1小时,选填“1.是”;如果外出打工,未从事任何工作,选填“3.未做任何工作”;如果正处于农业生产季节,没有外出打工,期间临时没有干农活,选填“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
对于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人,如果生产经营仍在进行中,只是在10月25—31日期间没有工作,选填“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如果正处于季节性歇业,选填“3.未做任何工作”。
C19.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所属类型——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周的主要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类型。
1.企业、事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
2.个体经营户:指资产归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组织。既包括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人。
3.经营农村家庭承包地(家庭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指在自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池塘以及其他合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家庭在转包和租用他人农业用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以自营劳动为主,不雇佣长期雇工,但可能雇佣临时短工。
农业生产季节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但上周未做任何工作的人,也选填此项。
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周未在自家承包土地上工作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或外出务工经商的人不填此项,选填上周实际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
4.自由职业/灵活就业:指除个体经营户以外的自雇就业或自主型的个体就业。包括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等自主就业人员,也包括家庭自雇家政服务、街头小贩、其他类型打零工的临时就业人员,还包括依赖平台承接工作任务、不隶属于任何雇主的劳动者。
C20.行业——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周主要工作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前一周从事两项不同工作,按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主要工作;如果工作时间相同,再按报酬高低确定主要工作。
行业是按照经济活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不是按其所属的行政管理系统来分的。产业活动单位是划分行业的分类标准。产业活动单位是指:(1)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填写行业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有工作单位的,既要填写单位名称,也要填写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单位名称要具体到分厂、分公司或营业部,即产业活动单位,不能笼统地只填写总厂名称。最重要的是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要详细填写,要用动宾词组表达,如“生产服装”或“销售服装”,不能简写为“服装”。保密单位,填写其公开使用的名称和公开的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
没有工作单位的,只填写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如“送外卖”“当滴滴司机”。务农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农业”,要根据其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户具体从事的主要业务填写。如“种粮食”“养猪”等。
C21.职业——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周主要工作具体是干什么。如果前一周从事两项不同工作,按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主要工作;如果工作时间相同,再按报酬高低确定主要工作。
职业分类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所谓“同一性”,是指不论其所在工作单位是什么经济类型,不论用工形式是固定工还是临时工,也不论其隶属于哪个行业,凡是从事同一性质工作的人都划分为同一类。
填写职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填写职业要具体、详细。不能笼统地写“工人”“农民”“公务员”“工程师”等,而应具体填写其实际工作种类,如“铸轧工”“捕鱼”“统计人员”“通信工程技术员”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领导人员,应按行政领导职务填写其职业;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应按主要职务填写其职业。工种尚未确定,暂时又无具体工作岗位的,要填写“工种未定”。
C22.未工作原因——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前一周没有工作的主要原因。
1.在校学习: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的人员。
2.离退休:指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定期领取离退休生活费,且未从事任何有收入劳动的人。
3.料理家务:指主要在自己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离、退休人员从事家务劳动的,选填“2.离退休”。为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工作的人,农村中既料理家务又务农或从事家庭副业的人,在别人家干家务活的临时工或小时工,均属于有工作的人,不选填此项。
4.丧失工作能力:指经专门机构鉴定或虽未鉴定但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因生理或心理疾患已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包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但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这些人不论是身体残疾还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均选填“2.离退休”。
5.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原因。
C23.主要生活来源——指被登记人主要依靠什么生活。
如果被登记人同时有几种生活来源,选填其认为最主要的一项。
1.劳动收入:指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经营利润或家庭收益(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生活。
2.离退休金/养老金: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主要依靠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离退休金(包括退职费)生活。
3.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主要依靠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集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以及依靠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等的生活抚恤金生活。
4.失业保险金: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5.财产性收入: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运营、房屋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6.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7.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情况。
C24.婚姻状况——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婚姻状况。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
2.有配偶:指有配偶,处于婚姻中。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
4.丧偶:指配偶已去世,且没有再婚。
人口普查的婚姻是指事实婚姻,不是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同居、实际结婚的人,应根据其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按照被登记人的申报选填。
C25.初婚年月——指被登记人第一次结婚时的年、月。
C26.生育子女数——指截止到普查标准时点,15至64周岁妇女的生育状况。
1.未生育:指被登记妇女没有生育过子女。
2.有生育:指被登记妇女生育过子女,需分别填写生过和存活的子女数。
生过几个孩子:指生育的活产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产后不久就死亡的婴儿。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孕期长短),凡有过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的,都视为“活产”。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该妇女的亲生子女,不包括丈夫前妻的子女和领养的子女,但鉴于有些家庭不愿公开领养关系,可尊重申报人的意愿,按亲生子女填报。
其中现在存活几个孩子:指活产子女中,仍然存活的男孩和女孩数,无论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在普查标准时点前已死亡的孩子不包括在内。无存活子女的填写“0”。
C27.过去一年(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的生育状况——指普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内,15至50周岁被登记妇女的生育状况。
1.一年内未生育:指过去一年内没有生育过子女。
2.一年内有生育:指过去一年内生育过子女,需选填生育时间和孩子性别。
一年内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包括两次生育或生育多胞胎,还需填报第二个孩子的状况,第三个或以上的孩子不用填报。
C28.居住状况——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的主要居住状况。
1.与配偶和子女同住:指与配偶和子女住在一起。
2.与配偶同住:指子女不在身边,与配偶住在一起。
3.与子女同住:指配偶不在身边,与子女住在一起。
4.独居(有保姆):指本户中只有老人和保姆。
5.独居(无保姆):指独身一人居住。
6.养老机构:指在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包括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居住的情况。凡在养老机构居住的老年人,不论与谁同住。
7.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状况。
C29.身体健康状况——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对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能否保证正常生活做出的自我判断。
1.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2.基本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3.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健康状况不是太好,但可以基本保证正常的生活。
4.不健康,生活不能自理: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健康状况较差,不能照顾自己日常的生活起居,如吃饭、穿衣、自行走动等。
(编辑:刘正杰 编审:程思)